建筑物防雷接地工程的分類和措施
建筑物防雷分類
依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擊事端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防雷的要求,分為三類:
I型防雷建筑:
任何制造、使用或儲存爆破物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都可能因電火花引起的爆破和爆破而造成巨大的損害和人員傷亡。
在 0 區或 20 區有爆破危險的建筑物。
1區或21區有爆破危險的建筑物會因電火花而爆破,造成巨大的破壞和人員傷亡。
II型防雷建筑:
建筑物屬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國家會堂、辦公樓、大型展覽和博覽會建筑、大型火車站和機場、國賓館、國家檔案館、大城市的重要供水和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國家計算中心、國際通信紐帶等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的建筑。
國家超級和A級體育場。
制造、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及其產品的危險結構,這些結構不太可能爆破或因電火花對人員造成重大損害或傷害。
在 1 區或 21 區有危險的建筑物,電火花不太可能造成重大損壞或傷害。
在 2 區或 22 區有危險的建筑物。
開放式鋼制密閉式儲氣罐有高度危險。
部委、省級辦公樓等重要或人口密布的公共建筑和火災危險場所,估計雷擊次數估計大于0.05次/年。
一般民用建筑,如住宅樓和辦公樓,或估量雷擊次數大于0.25倍/年的一般工業建筑。
III型防雷建筑:
建筑物和省級檔案中心屬于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估計部委、省級辦公樓等重要或人口密布的公共建筑和有火災危險場所的雷擊次數大于0.01次/年,小于等于0.05次/年。
住宅、辦公等一般民用建筑或工業樓宇的雷擊次數估計大于0.05次/年,小于或等于0.25次/年。
在均勻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孤立的高層建筑,如煙囪和水塔,高度為15m或更高。孤立的高層建筑,如煙囪和水塔,高度為 20 毫米或更高,位于均勻雷擊日為每天 15 天或更短的區域。